"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在樓宇保養維修方面已明確規定了業權人必須承擔樓宇維修的責任和義務,業權人應定期保養維修樓宇。土地工務局近期分別清拆兩座殘危建築物,以免危及公眾安全,強調相關費用及罰款定必向業權人追討。土地工務局表示,今年截至11月底,建築物失修而進行巡查有404宗、通知業權人盡快檢查及維修有235宗、通知樓宇所有人遞交《樓宇狀況報告》有12宗、檢驗私人建築物有13宗。
倘樓宇呈現缺乏保養的跡象,局方會通知業權人於期限內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對樓宇進行檢查並編製
“樓宇狀況報告”,將失修部分進行記錄並須提供解決方案。
當樓宇出現明顯的失修以至殘危狀況,局方會依職權進行檢驗,繕立“檢驗筆錄”,並將檢驗結果通知業權人。業權人須遵守局方命令,於期限內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編製工程計劃,對樓宇進行維修、加固、局部拆卸或全部拆卸。
業權人如不按要求執行,亦將受到行政處罰,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2,500元至5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10萬元;不在指定期間內進行或完成相關維修或拆卸工程,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20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15,000元至50萬元。(MacaoBuild |
綜合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