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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6日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正式生效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及相關配套法規於4月1日正式生效,責任人須聘請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負責設備的保養及檢驗工作。升降設備每年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並將檢驗合格聲明書張貼設備當眼處。

     配合法律法規實施,責任人(即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場所經營者等)必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還須與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簽訂聘用合同,分別負責升降設備的保養及檢驗,確保設備得到日常保養維修及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使設備在良好安全的條件下運作。

     升降設備經檢驗核實符合法定技術規範、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後,由檢驗實體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為順利銜接,現時仍在有效期內的“安全運行證明書”則可過渡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另外,法律允許土地工務局人員執行職務時,可在無須司法命令狀或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進入樓宇特定地方了解升降設備的運作,及可對存在危險的升降設備發出限期維修或更改命令。(MacaoBuild |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