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工務局於排查時發現,有少部分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或存有缺漏(包括“證實層門關閉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緩衝器正常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檢查限速器繩斷裂或過份伸長的電氣安全裝置”等),按上述檢驗規則,該等電氣安全裝置是檢驗合格的要件,必須盡快維修整改,否則檢驗實體將不會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繼而影響設備的使用。
另外,有別於上述必須盡快維修整改的電氣裝置,法律規定升降設備在法律實施日起3年內(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須進行倘有的必要改善,以提升升降設備的安全性,這一部分屬不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有關必要改善的項目已於"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明確規範。倘期限屆滿仍未能完成,升降設備的檢驗由每年1次縮短為每8個月一次。(MacaoBuild |
綜合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