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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3日
全澳升降設備須於4月1日前完成檢驗

土地工務局提醒,全澳升降設備須於4月1日前由檢驗實體完成檢驗,以取得首次年檢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已於2024年4月1日起全面生效,根據規定,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後,須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最少一次的檢驗,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責任人必須留意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包括:為升降設備完成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以及符合相應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
    土地工務局於排查時發現,有少部分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或存有缺漏(包括“證實層門關閉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緩衝器正常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檢查限速器繩斷裂或過份伸長的電氣安全裝置”等),按上述檢驗規則,該等電氣安全裝置是檢驗合格的要件,必須盡快維修整改,否則檢驗實體將不會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繼而影響設備的使用。
    另外,有別於上述必須盡快維修整改的電氣裝置,法律規定升降設備在法律實施日起3年內(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須進行倘有的必要改善,以提升升降設備的安全性,這一部分屬不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有關必要改善的項目已於"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明確規範。倘期限屆滿仍未能完成,升降設備的檢驗由每年1次縮短為每8個月一次。(MacaoBuild |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