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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1日
升降設備法公開諮詢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於4月29日至6月15日開展,為期48日,期間將舉辦五場諮詢會收集社會意見。法案建議,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並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以及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定期檢驗;在完成每年的定期檢驗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責任人若容許不具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或檢驗及維修保養實體違反法律要求等,依情況可被科處 MOP1萬至 MOP40萬的罰款。
     文本建議的升降設備適用範圍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台。責任人是指,升降設備所屬的建築物或獨立單位的業權人或承租人;升降設備若為樓宇的共同部分,責任人為全體小業主、管理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為監察部門,有權對升降設備作抽樣檢測、調查設備發生的意外,以及停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工務局又表示,全澳已登記的升降類備共9,200多台(升降機7,500多台、自動扶梯1,600多台、自動行人道50台),當中受行政牌照監管及行政部門管有的升降類設備佔5,200多名、私人管轄的升降類設備佔4,000多台。在4,000多台私人升降類設備中,已申報及張貼電梯檢驗聲明書的有2,000多台。工務局公共建築廳技術員陳偉雄表示,立法後,相關的三無大廈(無業主會、無管委會、無管理公司)將有罰則,大廈電梯亦須停用。(MacaoBuild |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