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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0日
都更法關注劃定重建業權比例

2021年底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通過的《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進入細則性討論階段。日前展開首次討論,二常會完成討論當中十三條條文,個別議員關注法案標的和適用範圍,並冀政府提供劃定重建業權比例的理據。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陳澤武指出,個別議員和顧問仍對法案標的有較大質疑,名為都更法,卻僅提“本法律訂定為落實都市更新而重建分層建築物的法律制度,以改善居住環境及城市景觀”,沒有2019年諮詢的保育、維修等內容,僅為舊樓重建。將問政府是否有完善空間。
     對於舊樓重建後擬增加的單位,法案容許有關取得人在訂定重建協議,並與債權人透過公證書方式訂立合同後,可設定擔保做按歇。顧問質疑這與現行“樓花法”未建好地基不能售賣樓花的規定有衝突,現時政府是否建立特別的制度。法案提出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以樓齡、殘危程度作劃分標準,陳澤武指,議員無太多意見,僅個別議員冀政府提供理據。議員亦關注執行重建協議的受任人,雖法案規定其不得放棄代理權;委任合同亦不因委任人的死亡、成為禁治產人或消滅而失效,卻沒提罰則。


落實都市更新法案
據報道指出,都市更新法律制度(法案)第一條第一款關於法例的標的和適用範圍規定:「本法律訂定為落實都市更新而重建分層建築物的法律制度,以改善居住環境及城市景觀。」從上述規定已說明,現正在立法會審議的都市更新法案嚴格來說並不能算是一部真正的「都市更新法」,而是一部「舊樓重建法」,該法律所要調整的事宜並不是都市更新本身,而是為了落實都市更新而重建樓宇的一套法律制度,所以,該法律適用的前提條件必須先有都市更新計劃,而在批准落實有關計劃時所需要重建有關計劃所涉及的樓宇。因此,法案的任務是利用舊樓重建作為手段去實現都市更新,法案似乎只能處理舊樓重建問題,並不涉及都市更新的問題。
     既然法案本質上是為落實都市更新的「舊樓重建法」,就必須對「重建」作出定義。法案第二條關於重建定義的規定指出:重建是指「對達到特定樓齡、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的單一或多幢建築物進行拆卸,並興建新建築物。」據此,從定義上講,依據有關法例進行的樓宇並不一定是舊樓,樓齡並非唯一判斷標準,只要樓宇存在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問題時,都有機會被拆卸重建。當然,相信實際上較多的情況應該是拆卸舊樓重建。
     法案第三條和第四條指出:重建是由樓宇所有權人實施,當中為了推動有關小業主按照法例實施都市更新的重建項目,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可主動或應要求提供支援,例如:促進及指導小業主實施都市更新、提供實施都市更新所需要的資訊等。根據公開資料顯示,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起始公司註冊資本為澳門幣1億元,其中特區政府佔96%,商業發展基金佔3%、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佔1%,屬於一間公營公司。都市更新涉及多個方面,單純的舊樓重建並不能完全成功落實都市更新;而事實上,除前文所介紹的配套法律制度外,現在本澳並未有一套真正的都市更新法。(MacaoBuild | 綜合報道

(Image by Rebecca Ch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