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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27日
所有升降設備須於4月1日起作登記

根據第14/2022號法律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所有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於2023年4月1日起一年內作登記(即使已按2013年推出的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作登記的升降設備仍須重新登記),如沒有登記的升降設備在法律全面生效後,將影響升降設備的檢驗及使用。至於法律生效前發出的、經土地工務局確認的升降機類設備安全運行證明書繼續生效至其有效期屆滿為止。
     就沒有管理公司及管理機關的樓宇如何處理方面,法律規定須由責任人聘用專業實體定期對已登記的升降設備作檢驗及保養,確保設備處於良好的安全條件下運作。針對一般分層樓宇,責任人是指獲聘用為升降設備提供管理服務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即管理公司),如沒有管理公司,則責任人為該樓宇的管理機關(業主會),倘沒有管理公司及管理機關,則為該分層樓宇的所有人(全體小業主)。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為執行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法律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並已經行政會完成討論。
     法規將與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於明年4月1日起同時生效,但有關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註冊及臨時註冊程序將自今年4月1日起開展。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介紹,法規主要內容包括,訂定新安裝及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的登記和註銷登記程序,申請須附同的文件,明確保養合同須載明的內容;明確升降設備的檢驗和發出合格聲明書的程序,訂定合格聲明書的式樣,以及檢驗技術員每天可執行的檢驗工作上限,同時,列明升降設備更改工程的項目。
     法規又規定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註冊、註冊續期、臨時註冊等程序,申請須附同的文件;升降設備技術員、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的首次註冊、註冊續期和臨時註冊,以及特別檢驗等費用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現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自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對欠缺裝置及部件作必要改善。(MacaoBuild | 綜合報道)


(Image: MacaoBu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