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Macau Building Development 2014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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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 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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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
澳 門的公共房屋分為兩類,社會房 分配公共資源,紓緩及協助解決有實際
屋及經濟房屋,社屋類似香港的
需要的本澳居民之住房問題,及促進發
“公屋”,以低廉的租金租予弱勢及有 展符合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
特殊困難的家團;經屋,即類似香港的 供應。法律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須遵守
“居屋”,由政府主導興建一些符合澳 依法訂定的收入及資產限額;延長不可
門居民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 轉讓期,並規定不可轉讓期間經過一定
社屋租戶收入上限與社會維生指數 年限之後,可將經濟房屋轉讓予符合申
掛鈎,類似香港申領綜緩的標準;經屋 請條件者,而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轉讓
住戶收入上限與私人樓宇價格平均值掛 單位須補價;同時,保留原有的經濟房
鈎;經屋售價與申請者購買力掛鈎。 屋輪候人名單等。
社屋、經屋均屬於公共資源,特區 為了更好地解決居民的住屋問
政府會依循合理社會資源、優先照顧弱勢 題,第二屆特區政府在2005年底,
社群及維護優良傳統倫理觀念此原則去分 提出“三四五六”公共房屋政策;在
配,並且以社屋為主、經屋為輔、財政資 2007年,為更好地滿足居民所需,
源作補充,照顧不同群體的需要。 興建計劃擴大到19,000個公共房屋單
而新修訂的《經濟房屋法》已於 位,形成了目前特區政府公共房屋發
2011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目的是合理 展的核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