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Macau Building Development 2015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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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以外的替代性



工程合同紛爭解決機制




訪問:李萬利





現時澳門的公共工程合同是採用何種機制來 在解決糾紛期間,承擔起以原定的成本來趕回原
解決工程合同糾紛? 定工期目標;或向政府的決定提出異議,若不被

澳門公共工程,從採購程序至處理合同糾紛,一 接納便因工期延長而承擔不可預見的損失風險。
直以來都依據「公共工程合同之法律制度」,即 事實上,目前的制度不能對應現實的澳門建築業
第74/99/M號法律條款來執行所有在公共工程之 需求,需要更新。
合同事宜。
  就現時的制度上,假如對於有關合同條款的 有必要改變這機制嗎?如果有,應考慮如何作
理解或執行合同的解釋發生爭議,而在極短的期 改變呢?
限內不能與政府達成一致共識時,承建商需要在 基本上,合同承攬制度需要有重大的變更,但事
十天內對於政府的決定先提出異議,再由獲悉 先要取得行業持份者和同業各界的共識。在執行
決定後之180天法定期限內將爭議之題目提起訴 方面,制度本身應該有相應的指引和規管,當中

訟,交由澳門法院裁決。 有許多條款需要更新及改進,要透過各界建設性
的溝通讓制度得到完善效果。
該法律制度是否存有不便之處或不利操作?   關於解決糾紛具體的意見,有兩個方面是需
目前所應用的法律修訂實施於1999年。其后澳 要提出。一方面,需要清晰定作人(業主)在公共
門的建造業有極大的變化,至今行業確實發展迅 工程合同中的權利及以針對性改進合同條款,用
速和要求更為精準。因而,所引起的糾紛更為複 以減低爭議,此在其他地方司法區已有採用的;
雜,且就工程合約的糾紛上,法院未必具有相關 另一方面,可考慮建立訴訟以外替代性的紛爭解

的建築專業知識來支持而難以作出裁決。 決制度,於合同的爭議上可發揮更便利、更專業
  此外,在建築工程若遇上持久的糾紛,承建 和有效率的裁決。
商既要承擔因時間拖延而引起的巨大成本,亦要   因此,業界普遍認為如仲裁 、調解和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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