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Macau Building Development 2015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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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是可供更有彈性去選擇的適 行法制所明確地規定,則仲裁程序不受排斥,能 11
當方案,以上的都比起訴諸法院更為可行。 夠在合同擬訂時加入仲裁條款。
然而,對於現行法律整體的統一性考慮,
與傳統訴訟比較,替代性的糾紛解決機制有 應就相關的條文當中進行一系列的審議,從而
什麼好處? 刪改過時的概念,如保留追溯權及刪減索賠有
仲裁可能是一個較為可行的替代方案,總遠比訴 效期限,或將該期限延長。這樣就能夠從工程
諸法庭解決的一貫方式更適合得多。 項目進行期間,可就爭議雙方階段性達至妥
確實,建造業仲裁有多方面的好處,例如省 協,並能把一些爭議題目歸納於項目最終結算
時(當事人可以為裁決設定一個明確的時間表, 時決議。
做法與法院的判決剛相反,沒有強制期限),並 現時重點工作,我們正在與業界於現行法制
可指定仲裁員、專家等人參與仲裁過程,在建築 條件上進行法律條文修訂建議,從而將仲裁程序
技術問題和受爭議的問題上,提供其專業知識。 可行性地載入公共工程合同中。
以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能讓爭端可更快捷解
開。且為澳門公共工程系統建立一個仲裁機制, 澳門建造業仲裁有什麼難題將要面對?業界
能提升總體的確信和可靠性,同時也減輕本澳法 又如何克服?
院的案件數量。 基本上,主要面對的問題是澳門未有一個專門為
這種趨勢不是新鮮事物,世界各地有很多地 建造業設立的仲裁機制。另外,建築業仲裁是幾
方,尤其以普通法為主導的地區,均已採用仲裁 乎沒有案例。
作另為解決建築合同糾紛方法。 而我們認為最重要是因應本土法制能可改進
的空間內,建立一所專門的仲裁機構以及配合機
將如何促進這些改進? 構成立組織各專業人員,並制定一套有關仲裁規
採用仲裁來解決公共工程合同的糾紛,並非屬澳 則,來迎合建造業合同,尤其公共工程合同。
門一個新事物,在澳門法制的行政法典中亦可找 一個有信譽及獨立的仲裁機構,定當能夠順利地
到。法典內有關條文明確允許若行政合同出現爭 實行這個目標。
議時,適用自願仲裁。再者,法典的條文也能就 這方面,業內人士已有明確的立場,倡議建
公共採購行為上產生效力。 立仲裁機制,使澳門公共工程合同得以在新的營
很大程度上,只要這個制度上的改進獲得現 商環境中暢順運作。
José Leitão is a partner with Macau 李萬利,是澳門領先律師事務所
leading law firm MdME, where he heads MDME的合夥人,於過去的五年
the Construction Practice, and has 中,領導著建築業事務的實踐,
assisted contractors in most of the major
public and private construction projects 協助承包商於大多數澳門主要的
in Macau over the last 5 years, in issues 公共和私人建築項目解決問題,
ranging from procurement procedures to 包括採購程序、投標和合同糾紛
tender and contract litigation.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