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Macau Building Development 2015 Issue N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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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報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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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共工程承攬合同
之法律制度
澳門建造商會 公共工程政策小組 組員 施銘培
修法不能架空現實 現時在操作上權責最為混淆的就是定作人和監
本澳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74/99/M號法律(以下 理之間。監理作為一個由業主委託的單位,應以不
簡稱承攬制度)自1999年作出修改後已生效多年。 偏不倚的立場全權統籌及管理其他單位的工作(設
過去十六年,法律在多方面已浮現操作上的問題, 計團隊、承建商及質控單位),甚至是與公共設施
現金是適時作出修改。因此,政府藉著修法這個機 公司的協調工作,以及監督定作人義務範疇的履行
會向業界諮詢意見。而本會應政府要求致力探討現 也應屬監理方的權責。所以權責各自分立,可不但
行承攬制度之修法空間。 保障監理方在管理工程上的權力,又能守護其他單
在諮詢期間,本會提交了意見書,並與建設辦 位的利益及監督承建商/定作人應履行的義務。
有一次會晤,用以解釋本會的意見內容。一份意見 所謂統屬歸一,即不論業主抑或承建商、監
書和一次會晤,相信不足以令當局深入理解業界的 理、設計團隊等單位都視對方為親密的伙伴,攜手
訴求,本會希望能有更多機會與工務部門作更多交 完成一項為公共利益著想的任務。
流和討論。
法律修訂除了必須有行業的緊密參與之外,政 過於具體的評分制度
府對於業界聲音亦應持着開放態度去聆聽與討論, 評分制度究竟有何要修改並非首要問題。首先,現
了解現實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 行評分制度沒有一個統一標準。每份招標書的標準
藉著此文概括簡述有關商會小組對於現行承攬 各有差別;每份招標的項目工程因各自為不同性質
制度的看法和修訂建議,其中亦涉及承攬制度的現 的工作,因而有關部門又將標準調整。問題在於,
行相關法規。 調整標準的公務員是否持有一套守則來釐定不同性
質工程的評分標準呢?
權責分清,統屬歸一 理論上,這個系統可以公平評審所有競投者之
於公共工程中參與興建的單位有政府(定作人)、設計 標書,亦同時,因招標案卷的內容未有法律條文限
師團隊、監理、質控和承建商。五個單位都有各自的 制是否可以隨定作人之意願附加條文而制訂出一個
權力,並各自堅守其位之責任,同時,以互利互助之 得分條件之準則。首先,沒有限制的行政行為屬法
精神加強溝通,為工程項目解決難題。上述工程項目 律上的不足;實際經驗在於有些案例競投者未參與
的管理文化可能難以轉譯成法律條文,不過為釐清各 競投之前已經決定放棄投標,因部份準則實在過份
單位的權責,建議在修訂承攬制度當中將各方權責清 具體。再者,施工方案評分更為一個大漏洞。
楚描述於合同部份之《承攬規則》之內。 種種評分的細節中,實不能反應74/99/M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