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Macau Building Development 2015 Issue N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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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至確定接收筆錄簽署後方有條件發還予承攬 院,當時兩院可及時委派官員進行審議及判決。 49
人。(保固金10% = 確定擔保5% + 中期糧單扣 不過,回歸後上述法院已列入初級法院管轄。

的5%)   問題便出現了。所有的爭議都由初院排期審
  商會建議確定擔保降低為5%。工程期間中期 訊,然而一排就可能排三五年。翻閱74/99/M的條
糧連履約擔保合共為10%,臨時接收後發還一半 文會發現所定之期限實在緊迫,要有效率地解決
承攬人,即只保留5%保固金而減輕其負擔。 工程爭議是最終目的。尤其“默示駁回”的合理
行政程序也變得不合理。正正反映“法院”的真
受領工作成果(工程接收) 正意思並非任何大小爭議都訴諸法院,本來就是
根據現行承攬制度第六編《工程之接收及結算》 以效率為目的的一個措施。
第一百九十一條五款,所指 “...如定作人在承攬   本會一直大力推動工程合同調解/仲裁糾紛機
人提出請求後三十日內未進行檢驗,...為一切之效 制,因為我們理解到現存的仲裁制度暫未有用於

力,工程視為該期間屆滿後獲接收。” 公共工程承攬制度,尤其在於專業人員的缺乏、
  往往最終接收的程序,拖延三、五、七年, 調解制度的健全性以及最重要一點:效率。
只因當局代表人員對於法律的欠認知度所引致。   其實,問題非出自74/99/M,而是制度的演變
  雖本澳沒有就以上內容解釋其含意,但國內 而影響本來的模式,亦包括未及時因應演變而填
一些民法註解的教材書本中解釋,就受領工作成 補缺口而已。
果的義務屬定作人的義務。   本文不能盡錄所有商會的意見,但希望就有
  還有,假如在接收後的工作成果出現重大的 關制度上的意見,持續性以文刊登給予業界討

瑕疵,定作人仍可向承攬人追究承擔責任。即接 論,和向政府上呈本會的見解。
收工程並不代表定作人對於責任追究的放棄。接   法律原文是葡語,本身已應用專業法律詞
收後還有權利追究承攬人的責任。 語,只能夠靠工程人員的專業經驗和一般約定俗
成之處理手法(以前輩授予的善意原則為基礎上),
調解/仲裁糾紛機制 理論上不會出現問題。所以“經驗”和“約定俗
澳門現行法律已擁有仲裁機制,但非公共工程承 成”應成為工程人員對法律應用的指引。
攬制度所採用,僅是一個小額消費爭議仲裁中   事實上,就法律行文方面需要簡單易明。還
心。就律師團體設立的仲裁中心也並非屬於公共 有,承攬制度缺乏適用於該制度的法律註釋之出
工程承攬制度所能套用的。 版書籍,以供從業員閱讀和認知每條文當中的含

  主要因為74/99/M號法律所描述的“法院”是 義及其背後的原意。得以依據去操作時,爭拗便
回歸前該法律的舊版編號48871法令(葡文版)所講 會減少,務求多方單位都以一致對法律的瞭解去
的法院。而“法院”一詞是指審計法院或行政法 處理每一樁爭議。



以下是建造商會向政府所提出意見其中的法律條文編號。
第74/99/M號法律 公共工程承攬制度的法律制度
第一編,條款:2、5。
第二編,條款:7、10、13、15、29、31、33、35、38。
第三編,條款:45、50、54、56、63、93、98、117。
第四編,條款:118、122、123、128、137、138、139、143、155、160、170、174。
第五編,條款:175、177、181、186、187。
第六編,條款:200。
第八編,條款:21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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